|
巴哈马海外离岸公司的特点:
法律及税务:
巴哈马的公司法例受《国际商业公司法》所规管,该法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处女岛)《国际商业公司法》为依据,首次于 1999年被引入,其后先后在2000年和2001年9月被修订。《国际商业公司法》现规定公司须把董事和高级职员名册存放在公司注册处,并供公众查阅。政府年费自2002年1月起已增至350美元(不论法定股本多少) 。以上修订加上当地政府严格执行尽职审查的规定,削弱了巴哈马公司的竞争力。 此外,《巴哈马国际商业公司法》容许有关人士成立作特别用途的商业工具(SPV) ,例如有期限公司。目前巴哈马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税务协议条约。
公司注册规定:
各公司必须委聘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公司必须把董事和高级职员名册副本存放在巴哈马公司注册处,正本则存放在位于巴哈马的注册办事处。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一名,不得发行不记名股票,并须向注册代理人披露最终受益人的详细资料,但无须接受公众查阅。公司亦无须呈递周年报表和经审计帐目。
注册巴哈马公司的优势:
1. 无需缴纳任何税金;
2. 公司股东、董事资料完全保密;
3. 无需申报受益者;
4. 无需申报年利润及财务状况;
5. 无需每年按期举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6.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在任一国家(地区)举行,亦可派代理人参加;
7.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可以以“ 有限公司 ”结尾。公司名称包含以下字样会受到限制:“保险”、“银行
”、“商会”、“特许”、“合作”、“帝国”、“市政”、“皇家”、“信用”或其它被认为相似的
名称;
8.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可在世界任何地方举行;
9.股东:没有最少股东限制,也没有国籍限制;
10.注册代理人:海外离岸公司必须在巴哈马有注册办事处和注册代理人,我们提供注册成立巴哈马海外离
岸公司的全套服务;
11.公司印鉴:巴哈马群岛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印鉴,并且公司印鉴的式样需上报公司注册处;
12.税收制度:海外离岸公司免除其在巴哈马的税收,包括:全部股息、利息、租金、补偿以及从其它证券
、债权中获得的收入及其它公司收入。除此之外,海外离岸公司没有财产继承和赠与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