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变更及注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驻在期内应每三年办理延期登记。请您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3、《指定(委托)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1)《驻在地址证明》(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变更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变更首席代表的同时交回原《登记证》;(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3)原《登记证》、《代表证》。

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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