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外经贸部门递交《项目建议书》前,应向注册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登记。工商局
正式受理后, 15分钟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
1、由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书; 2、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3、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企业名称一般由商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并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企业不办理开业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如需延用的,应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应向工商局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手续,工商局从正式受理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开业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如下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批准证书副本(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4、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5、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中方若以实物投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确认; 7、董事会关于董事人员组成的决定(董事会名单)、董事会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任命书(或提交全 体董事签字的书面文件); 8、投资方董事委派书,担任董事、正副总经理的人员中,外籍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境内人 员需填写企业人员登记表,董事长需填写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联络员需填写联络员登记表; 9、注册场所证明。
附注: